請問
老師,這個月若辦理了增值稅留抵退稅,以后是否會造成多交附加稅費嗎?
答復:
不會的。因為以后計算附加稅費的時候允許計稅依據(jù)中扣除留抵退稅額。
舉個小案例:
假設甲公司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10萬元,符合留抵退稅的條件,4月份剛剛辦理完了上個月的增值稅申報后,會計人員馬上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手續(xù),于4月13日收到了留抵退稅款10萬元。
4月份會計上及時做了轉出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萬元
4月份假設銷項稅額100萬元,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70萬元,請問4月份計提附加稅費的時候是按照30萬元計提還是20萬元?
答復:
4月份計提附加稅費的時候是按照20萬元計提,而不是30萬元。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參考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年第80號)規(guī)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參考三: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jù)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第二條規(guī)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jù)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jù)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參考四: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中對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的口徑、應扣除期限、允許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況下未扣除完的余額如何處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
1.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jù)中扣除。
2.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jù)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guī)定繼續(xù)扣除。
3.對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jù),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