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銷售額都包括哪些?
【回答】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diào)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chǎn)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chǎn)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經(jīng)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gòu)及其分支機構(gòu),以總機構(gòu)本級及其分支機構(gòu)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gòu)及其分支機構(gòu)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文件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