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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零申報”未繳納稅款不能開完稅證明?

[日期:2024-04-09]   來源:北京會計繼續(xù)教育網(wǎng)  作者:mm   閱讀:753次[字體: ]

 【問題】

個稅“零申報”未繳納稅款不能開完稅證明?

【回答】

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diào)整為開具《納稅記錄》;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xù)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也就是說,即使是零申報,均在納稅記錄中連續(xù)記載,并可以開具《納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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