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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了!工資薪金的會計核算與個稅申報問題

[日期:2020-03-26]   來源:北京會計繼續(xù)教育網(wǎng)  作者:北京會計繼續(xù)教育網(wǎng)   閱讀:1564次[字體: ]

 

企業(yè)對于工資薪金的核算,應該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guī)定,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權責發(fā)生制是指:

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jīng)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修訂)》第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fā)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chǎn)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業(yè)在核算職工工資時,一般是做如下會計處理:

1、計提當月的職工工資時

借:管理(銷售)費用或相關資產(chǎn)成本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發(fā)放工資時,要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及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代扣個人部分)

—住房公積金(代扣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注:如果在計提工資的當月,如果公司已先行代個人繳納了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在當月應該先通過“其他應收款”掛賬,在次月扣回時再沖減“其他應收款”。

對于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在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方面,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通過上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是在實際支付時由企業(yè)進行扣繳,并在次月申報期內(nèi)申報繳納入庫。在實際業(yè)務中,由于各個企業(yè)發(fā)工資的時間不同,有時候工資所屬期與稅款所屬期會出現(xiàn)差異,需要大家注意。

下面舉個例子來看一下。

1、A公司在1月份計提張三的工資10000元,在當月發(fā)放并代扣個人社保1000元和公積金1000元,不考慮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1月份計提并發(fā)放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同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銀行存款 7910

(2)2月份申報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貸:銀行存款 90

繳納代扣的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A公司1月份發(fā)放工資時扣繳的個稅在2月份進行明細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1月,與工資所屬期一致。

2、A公司在1月份計提張三的工資10000元,在2月發(fā)放并代扣個人社保1000元和公積金1000元,不考慮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1月份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2)2月份發(fā)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銀行存款 7910

繳納代扣的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3)3月份申報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貸:銀行存款 90

公司1月份計提的工資在2月份發(fā)放,2月份扣繳的個稅在3月份進行明細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2月,與工資所屬期不一致。

上述兩個例子中的個稅申報都是符合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的。但是仍有個別單位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申報,在此提醒一下,如果單位繼續(xù)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扣繳申報,將會對本單位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產(chǎn)生重大影響,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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